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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湖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政策解读
来源:湖北省科技厅 作者:小编 发布时间:2025-11-17 浏览人次:

根据工作安排,省科技厅组织制定了《湖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。为更好理解和实施《暂行办法》,现解读如下。

一、制定背景和依据

技术转移机构是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评估、供需匹配、融资对接等专业化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,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,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,以提升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成功率。科技部印发《“十四五”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》等文件,提出要“鼓励各地方重点培育一批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,集聚高端专业人才,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”。

根据《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字〔2007〕565号),我厅2014年制定了《湖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实施方案》。截至目前,全省共有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13家,其中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7家,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96家。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,构建“人才驱动、机构支撑、产业导向”的技术转移体系,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,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,成果转化处依据《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》《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》《湖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〉办法》《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(2024-2026年)》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<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建设方案>的通知》等法规文件,借鉴四川、河南、山西、福建等省市的做法,结合我省实际,,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,经多次研究讨论,制定了《暂行办法》。

二、总体考虑

《暂行办法》制定过程中,重点把握以下原则。

(一)坚持分类施策。立足湖北高校院所密集、产业基础扎实的特点,按照服务主体和模式将技术转移机构划分为高校院所型、企业型、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型,针对不同类型机构的资源禀赋与功能定位,差异化设定备案条件与考核指标,避免“一刀切”管理,实现从“粗放管理”向“精准施策”的转变,确保机构发展与区域创新需求、产业需求精准匹配。

(二)强化动态管理。针对部分机构重备案轻运营、服务成效不佳却长期占用政策资源的现象,构建“正向激励+反向退出”机制,将机构服务业绩与扶持政策挂钩,对优质机构给予资金补贴等支持,同时,明确撤销备案与信用黑名单情形,对提交虚假材料、连续未达标、违法违规的机构予以清退,实现“能进能出、优奖劣汰”,激发机构提升服务效能的内生动力。

(三)注重生态培育。通过规范技术转移机构备案标准、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,营造激励相容、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,积极引导省内具备科技服务能力的各类主体主动申请备案、纳入规范化管理,壮大我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队伍规模,系统提升全省技术转移服务体系的整体效能。